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5348号
申请执行人:****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G6-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769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鞍山中铁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81129999N。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中铁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20)闽08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0378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辽宁省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未标注不动产具体名称,本院无法查封;于2020年11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4129××××0533银行账户。另经本院向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2执5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熊 盛 贺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