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3895号 原告:****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G6-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769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贯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 宏贯公司诉称,2021年1月,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因建设**铁路PM-3标工程***公司购买人行道栏杆的种类和数量,双方签订了《人行道栏杆订货单》。宏贯公司按该订货单向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供货,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接收了全部货物。2021年5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所购货物货款总额为209055.88元。结算后,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支付宏贯公司货款46118.14元,尚欠162937.74元。后经催讨无果,宏贯公司诉至法院。 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六)项和(七)项的规定,本案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采购的货物是为了铁路建设,且所购货物均已实际运用到**铁路建设中,故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权管辖。本案应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公司购买的××路××标工程建设,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内,本院没有管辖权。中铁十七局第六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六)、(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