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等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云0114民初6880号 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惠兰园A4幢-1层商铺A-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DQBRBX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A4幢-1层商铺A-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5C6U2N。 负责人:***。 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1460901K。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麟公司”)与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广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助理***,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负责人***、及昆明广电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运维费108095.85元;2.判令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8095.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自202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日止为405.36元);以上一、二项暂共计为108501.21元;3.判令被告昆明广电公司对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签订《网格代维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呈贡分公司呈贡区域内家庭用户(新城、大学城、马金铺、龙城工作站)的网络运维工作,代维期限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双方明确代维费用标准,运维费按自然月结算,计算方式为运维单价×月度实际在用用户数;同时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提交呈贡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按约完成全部运维工作,同时每月均与呈贡分公司完成代维费用的结算核对,并根据呈贡分公司要求开具各月同等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双方结算确认,呈贡分公司累计应付原告代维费用为204037.82元,但呈贡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95941.97元,尚欠108095.85元至今未付,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查,呈贡分公司系被告昆明广电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呈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昆明广电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对呈贡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对结算的代维费用的金额予以认可,但是因为承包经营案件中原告致使被告的损失无法确认,所以被告主张在承包经营一案当中进行抵扣应支付的代维费用,二个案子原被告的主体一致,业务也是因为承包经营的业务所引起的。另外,二被告虽为总分公司关系,但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单独领取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经营办公场所,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至于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将于后文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25年9月16日签订《昆明广电网络公司呈贡区分公司网格代维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用户及网络运维事宜。代维实施范围:甲方全区域内家庭用户(新城工作站、大学城工作站、马金铺工作站、龙城工作站)。代维时间: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乙方工作事项:1.客户安装、维修服务,指代维区域光机以下的电缆接入网,均指包工包料,乙方自采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2.按时完成承包区域内传输网络巡检……。乙方在网络维护及业务安装时,所需的电缆、接头等线材由乙方负责,光机、放大器、供电器、分支分配器、业务终端(机顶盒、智能卡、QNU终端、EOC终端等)等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所有网络资源产权归属甲方。代维费用标准: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运维费结算标准:运维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计算公式为:运维单价×月底实际在用用户数,其中运维单价为3元/户/月,月度实际在用用户数=(上月月底实际在用用户数+本月月底实际代维在用用户书数)÷2。 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2025年8月网格代维费用20953.5元,2025年9月网格代维费用46919.5元,2025年10月网格代维费用47068.97元,2025年11月网格代维费用46610.28元。双方通过微信确认:2025年12月网格代维费用42485.57元。以上网格代维费用共计204037.82元,原告已向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开具全部发票(2025年12月代维费用开票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被告仅支付95941.97元,尚欠108095.85元未支付。 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焦点一,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欠付原告网格代维费金额是多少,付款条件是否成,应否支付?焦点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否支持?焦点三、被告昆明广电公司应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确实欠付原告网格代维费108095.85元,且双方约定的代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之间已经完成费用的结算,且原告已经开具全额发票,故案涉网格代维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应支付原告该费用,原告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在承包经营一案当中进行抵扣应支付的代维费用,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已经构成逾期,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酌情支持以欠付款项108095.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立案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三,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昆明广电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系被告昆明广电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故本院认定对于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昆明广电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支付网格代维费108095.85元,并支付以欠付款项108095.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保全费1063元,由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