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云0114民初6879号
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惠兰园A4幢-1层商铺A-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DQBRBX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A4幢-1层商铺A-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5C6U2N。
负责人:***。
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1460901K。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麟公司”)与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广电公司”)企业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助理***,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负责人***、及昆明广电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承包经营费用78912.44元;2.判令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912.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自202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2日止为348.53元);3.判令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向原告全额退还保证金20000元;以上一、二、三项暂共计为99260.97元。四、判令被告昆明广电公司对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25年1月1日实际承包经营被告昆明广电公司名下惠兰园营业厅。于2025年3月7日,原告与呈贡分公司签订正式的《惠兰园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告的承包费用由基础承包费与业绩提成构成;费用结算方式为呈贡分公司每月10号前计算出承包费用,双方核算确认后开具发票进行兑现;原告支付2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协议期满无违约则全额退还;同时,双方发生争议向呈贡分公司住所地提起诉讼解决。此后,双方又分别于2025年5月27日及7月22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对承包考核、业绩提成及计提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变更。原告按约向呈贡分公司支付了20000元的保证金,并履行了前述合同义务。经双方按月结算确认,呈贡分公司累计应付原告的承包费用总额为216305.94元,原告按约就各月费用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呈贡分公司仅支付了137393.50元,尚欠承包费78912.44元至今未付。同时,双方协议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呈贡分公司亦未按约退还20000元保证金,呈贡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查,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系被告昆明广电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昆明广电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对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依法成立承包经营及业务代理关系,原告负有严格履约的义务,依据原告与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签订的《惠兰园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和社会渠道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应严格遵守《呈贡区分公司营业厅服务内控考核办法》,营业收款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全额录入boss系统,严禁截留、私收和账外收费规范使用相关工号和妥善处理优信卡等相关物资;原告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协议期满,无违约行为方可退还。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相关义务,并多次就原告工作人员开展的相关的业务培训。二、原告存在多项根本违约行为,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有权依约拒付费用,不予退还保证金。第一、原告存在私自收费、截留营业款,严重违反日清日结业务的行为,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通过随机回放部分客户后,发现原告存在私自收费、截留营业款的行为。经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的初步稽核已查实原告有87笔业务未入账,私自截留的营业款有16355元,该金额仅为抽查和回访核实的部分违约款项,远不能囊括原告在整个承包期间的全部违规收费行为。原告工作人员在与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沟通期间,自认存在截留费用,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也多次发函要求原告进行自纠、自查补交相关款项,原告均拒绝配合。依据合同及《呈贡区分公司营业厅服务内控考核办法》未入账的金额应按三倍处罚,处罚金额共计49065元,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原告的承包费当中扣除。第二,原告存在对于USIM卡的违规补卡,违反物资及工号管理相关制度的违约行为。原告所上报的USIM卡卡数量与实际不符,违规使用营业厅的工号,进行大量补卡。经核查,2025年1月1日至11月期间,原告的违规异常补卡行为有187张,这个数字是经双方确认过的,而且其中包含原告瞒报的17张,依约定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对该违规行为处罚了7040元。第三,原告存在业务操作失误,导致用户损失的情况,因原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用户多扣费的113元,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为维护客户的权益,已经先行垫付了,该费用依约应该由原告承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因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存在截留营业款、违规补卡、拒不配合自查等多项瞒报与违约行为。经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的多次催告仍拒绝全面核查,也不提供完整的资料,导致原告的实际违约金额和应抵扣的款项目前是难以确定的,案涉的应付承包费用尚不具备最终的支付条件,因原告根本违约在先,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依法行使相关的抗辩权,不构成逾期付款。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应付承包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且因原告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原告亦无权诉请退还相关的履约保证金。另外,二被告虽为总分公司关系,但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单独领取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经营办公场所,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承担。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至于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将于后文综合予以评述;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于后文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25年3月7日签订《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惠兰园营业厅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在《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社会渠道代理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本承包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业务承包范围内负责惠兰园营业厅的日常业务及相关增值业务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承包内容及范围:(1)日常运营管理;(2)营销推广。承包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承包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承包费用包括:基础承包费+业绩提成。1.基础承包费用按照固网业务揽收金额进行结算。2.业绩提成:除固网业务外,其他业务(移网业务、终端业务等)按照甲方当期业务激励政策的标准进行核算。保证金: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前支付2万元作为保证金,用于保证协议的履行及应对可能的违约情况。协议期满且无违约行为时,保证金全额退还。一业务规范:(一)操作规范:乙方在业务办理及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甲方指定的多项规范及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BOSS系统公众和商业客户有线数字电视业务办理规范(修订)》《中国广电客户服务行为基本规范(施行)》以及《呈贡区分公司营业厅服务内控考核办法》,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流程、产品营销策略和产品操作手册的要求。如不准守规定,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款处罚,扣款处罚从承包费用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四)工号管理规范:乙方按照甲方工号管理规范,严格遵守一人一工号的原则,本人工号仅供本人使用,工号密码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应立即退出系统,绝对不擅自将工号转借他人使用。二、考核扣款:(二)业务办理稽核:1、乙方所办理业务录入规范及考核按《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BOSS系统业务稽核、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和《呈贡区分公司各项业务办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3.乙方办理业务时,若涉及机顶盒、智能卡、回传终端、SIM卡等物资的领用,需依据业务系统数据,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销工作;若领用物资发生丢失或损坏,则需按照当期市场售价进行相应赔偿。票款移交: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工作。乙方按要求每月进行发票、进账单的移交。同时须按要求做好业财对应系统的操作,保证业务张和财务账相一致。业财对应:(一)业财对应应由乙方完成业务账与实际账核查及甲方BOSS系统进账单生成。(三)甲方财务人员定期将所涉及的应收未收情况发送给乙方,自行清查处理并反馈原因及清查结果。若应收未收金额原因不明,则乙方记性考核处理,按未处理未反馈合计金额的1%处罚,从乙方承包费用中扣除。结算及支付流程:1.每月10号前,由分公司综合部通过BOSS系统统计上月营业厅收入(揽收)金额数据,并组织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计算出当月最终承包费用。2.乙方在收到承包费用结算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后进行兑现。乙方的权利:1.在符合甲方整体战略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享有营业厅经营管理的自主权;2.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佣金。2025年5月27日,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惠兰园营业厅承包经营补充协议》,2025年7月22日,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惠兰园营业厅承包经营补充协议(第二次补充)》,对承包经营协议相应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原告通过银行于2025年3月13日向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转款保证金20000元。
在委托经营期间,双方按月对承包费用进行结算:2025年1月承包费用9529.28元、2025年2月承包费用6234.98元、2025年3月承包费用11901.38元、2025年4月承包费用13236.64元、2025年5月承包费用31527.84元、2025年6月承包费17513.39元、2025年7月承包费用14298.10元、2025年8月承包费用17902.64元、2025年9月车承包费用15602.29元、2025年10月承包费用21610.53元、2025年11月承包费用21988.03元(其中内控考核扣减7090元,物资盘点表未按时提交扣款50元,工号违规操作扣款7040元)、2025年12月承包费用34960.84元(其中内控考核扣减1100元,当月营业厅未按照规定时间营业2次扣款100元,工号违规操作扣款1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16305.94元,原告已向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开具全部发票。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37393.50元,尚欠承包费78912.44元未支付。
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发现原告存在收取用户费用后未全额进账至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账户的情形后,要求原告自查。2026年1月20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发送自查统计表:载明14户、客户编号以及金额为2218元,***问“就这14户吗?”***回复“是的,我让***和我姐查记录统计的”。2026年1月26日,***微信转发***发送的14户统计表并称“小骆,你确认就这些了吗?”***回复“是的”,***称“那这些钱你先转给我们,我将***他们先充进系统给用户”,***回复“我这会没钱了呀,这些是收的额外安装费,不是收视费,客户也都明确清楚是什么费用的”,***回复“安装费也要进系统的”。
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焦点一,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欠付原告承包费用金额是多少,付款条件是否成,应否支付?焦点二、原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是否有权主张退还保证金20000元,应否在承包费用中扣除被告抗辩的截留营业款16355元的三倍的罚款?焦点三、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否支持?焦点四、被告昆明广电公司应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确实欠付原告承包费用78912.44元,且双方委托经营的期限已经届满,双方之间已经完成承包费用的结算,且原告已经开具全额发票,故案涉承包费用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应支付原告承包费用78912.44元,原告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本案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确实存在违规补卡被罚款的事实,以及存在截留营业款未按规定入账等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业务规范“(一)操作规范:乙方在业务办理及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甲方指定的多项规范及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BOSS系统公众和商业客户有线数字电视业务办理规范(修订)》《中国广电客户服务行为基本规范(施行)》以及《呈贡区分公司营业厅服务内控考核办法》,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流程、产品营销策略和产品操作手册的要求。”之约定,原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按约定支付保证金20000元,依据保证金:“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前支付2万元作为保证金,用于保证协议的履行及应对可能的违约情况。协议期满且无违约行为时,保证金全额退还。”之约定,本院认定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不予退还,同时综合考虑原告违约情形,在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下不再单独计算违约金。被告抗辩应在承包费用中扣除被告抗辩的截留营业款16355元的三倍的罚款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双方对原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扣款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未付款,结合本院认定原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昆明广电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被告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系被告昆明广电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故本院认定对于昆明广电呈贡区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昆明广电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经营费用78912.44元;
二、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元,由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负担907元,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负担234元。保全费1013元,由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呈贡区分公司负担805元,原告昆明森麟通讯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