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491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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