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517号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明广电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体育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广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本案所涉“2019中超联赛第8轮广州恒大淘宝VS北京中赫国安”赛事节目(简称涉案赛事节目)构成类电影作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侵权赔偿应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原判决在昆明广电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将完整季赛拆分为多个案件批量起诉,属于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不符合填平损失原则和利益平衡理念。
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同意原判决,并称:1.涉案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涉案赛事节目具有极高商业价值,苏宁体育传媒公司未获得相应版权付出了高昂成本。被控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损害后果严重,原判决所判赔的金额合理合法。3.昆明广电公司的“涉案赛事不构成作品”“判决金额过高”等再审申请理由为本案一审、二审阶段重复提及的抗辩理由,有违“二审终审制”,亦不属于应法定再审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赛事节目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可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其制作在机位摄制、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能够体现创作团队的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其内容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件,原判决将其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并无不当。昆明广电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基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计算出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无法明确计算出昆明广电公司就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昆明广电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涉案赛事节目之外的其他赛季视频并非本案审查对象,相关再审申请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对昆明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