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31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明广播电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049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认定涉案行为为传统“点播”行为,并依法改判昆明广播电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事实理由:一审法院对于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且对爱奇艺公司判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显著过低。一、一审法院将涉案行为性质错误认定为“回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点播”行为,而非传统的“回看”行为。二、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商业价值,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过低。且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了高昂的维权成本,但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费用。 昆明广播电视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立即停止对爱奇艺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昆广网络”电视端平台“爱点TV”专区提供作品《破冰行动》(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昆明广播电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94000元及合理费用6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1.作品片尾截图显示署名单位:中央电视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京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北京吉祥印象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城市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河北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欢乐源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默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2.作品转让或许可使用情况: 2017年12月15日,北京欢乐源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版权声明》,表明其仅为涉案作品的协助制作方,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涉案作品的知识产权由霍尔果斯欢乐海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共同所有。 2017年12月15日,北京京默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布《版权声明》,表明其仅为涉案作品的联合摄制方,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涉案作品的知识产权由霍尔果斯欢乐海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共同所有。 2017年12月15日,佛山京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北京吉祥印象传媒有限公司、河北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发布《版权声明》,表明其仅为涉案作品的联合出品方,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涉案作品的知识产权由霍尔果斯欢乐海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共同所有。 2017年12月19日,青岛城市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布《版权声明》,表明其仅为涉案作品的联合出品方,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涉案作品的知识产权由霍尔果斯欢乐海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共同所有。 2019年6月3日,中央电视台发布《版权声明》,表明其仅为涉案作品的联合出品单位,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传播权、中央电视台所有的频道(含海外频道)的非独家永久播放权、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非独家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付费数字电视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手机电视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VOD视频非独家播放权。 2018年1月17日,霍尔果斯欢乐海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知识产权声明》,表明其与爱奇艺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联合出品方,爱奇艺公司独占专有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片尾截图、《(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074号公证书》(简称第39074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对此,昆明广播电视公司认为中央电视台发布版权声明是针对“43集电视剧《破冰行动》”(简称《破冰行动》央视版)所作,明确记载了中央电视台享有播放权,但并未声明爱奇艺公司享有《破冰行动》央视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联合出品单位所作的版权声明系针对“网剧《破冰行动》”(简称《破冰行动》网络版),而非《破冰行动》央视版,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破冰行动》央视版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况 1.被诉具体侵权行为: 取证的方式:公证取证,(2019)云昆国信证字第5131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1317号公证书)。 取证过程:2019年6月5日,在公证员助理***的家中,在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作公证员助理***家的电视机及机顶盒,使用遥控器打开电视机,点击“信号源”出现“爱点TV”画面,进入电视主界面--“爱点TV”点播台,点击“搜索”,在搜索页面中“大家都在搜”下方点击电视剧《破冰行动》,并以随机拖动进度条的方式播放了第23集、第33集、第43集,播放页面右上角有“回看”字样、右下角有“选时”字样;同时,公证员助理***操作爱奇艺公司提供的摄像机(使用前已做清洁性检查)进行同步录像。 侵权行为:2019年6月5日,昆明广播电视公司在其运营的“昆广网络”电视端平台“爱点TV”专区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使用情况:全集使用。 2.取证作品的数量:5部。 3.昆明广播电视公司使用的作品与涉案作品是否相同:是。 4.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删除:已经删除。 对此,昆明广播电视公司认为其通过有线电视信号传播,是广播权传播,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回看期限已调整为7天,尽到了注意义务,且已删除,没有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昆明广播电视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 昆明广播电视公司提交爱奇艺公司官网截图,显示“破冰行动”有两个搜索结果:“电视剧破冰行动2019”(48集)与“电视剧破冰行动电视版2019”(43集),以证明《破冰行动》存在两个不同版本,且两个版本是分别、并列关系,两个版本集数不同、评分不同,两个版本编辑、剪辑也不同,故涉案作品与爱奇艺公司主张享有权利的作品并非同一作品,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无权主张权利;第51317号公证书显示时移回看的是《破冰行动》央视版,而非《破冰行动》网络版;录像截图显示标有“回看”字样,且不能完整回看,仅能回看最近两周的电视节目,印证了时移回看节目自动删除。 对此,爱奇艺公司认为,第一、同一作品不同版本,属于同一作品,央视版43集出品单位也有爱奇艺公司;第二,涉案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不是广播权内容;第三,不构成时移回看,涉案作品也是可以点播观看;第四,有些集数仍然存在昆明广播电视公司,并没有在7天内下架;第五,时移回看也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 以上事实,有爱奇艺公司官网截图、涉案作品在CCTV8播放截图、公证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与爱奇艺公司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 1.经济损失: 计算标准:法定赔偿。 计算依据:涉案作品获得多项奖项,知名度高,有较高商业价值。 2.合理开支: 律师费:5000元,无支付凭证。 公证费:1000元,无支付凭证。 对此,昆明广播电视公司认为其无主观过错,时移回看是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技术安排;其仅为一个地方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传输网络覆盖范围及用户范围仅限于昆明市,其覆盖范围、影响力、用户数量都有相当局限,与互联网的开放式传播有本质不同;时移回看数量有限,并未对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带来任何实质性影响;昆明市经济不发达,故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以上事实,有涉案作品百度百科资料截图、媒体报道网页截屏、爱奇艺网站截图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网络版片尾截图、版权声明及涉案作品央视版片尾截图等,以上片尾截图显示的联合出品方相同,且均有爱奇艺公司,表明其系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爱奇艺公司取得授权的链条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针对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昆明广播电视公司主张其通过有线电视信号传播,是广播权传播,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是有限时的时移回看,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交互性”,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广播权不具有该特征。第51317号公证书显示,在回看服务期内,用户可以根据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被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因此,昆明广播电视公司在未获得爱奇艺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在其运营的“昆广网络”电视端平台“爱点TV”专区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作品,侵害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爱奇艺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停止侵权,鉴于涉案作品已经删除,该诉请已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再处理。关于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范围等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由于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一、昆明广播电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二、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爱奇艺公司主张涉案行为属于“点播”行为,一审法院将涉案行为定性为“回看”系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相应内容为“第51317号公证书显示,在回看服务期内,用户可以根据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被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结合公证书内容显示播放页面右上角有“回看”字样,一审法院的表述应为对客观情况的描述,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支持了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影响爱奇艺公司的诉讼权益,故本院对此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昆明广播电视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涉案行为侵权情节、过错等因素,所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因爱奇艺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合理开支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