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2民初12019号
原告:迪庆丫丫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309677220T。
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1460901K。
住所:昆明市××路××号。
原告迪庆丫丫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庆丫丫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迪庆丫丫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