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481民初28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2026年3月26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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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