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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乐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481民初28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2026年3月26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