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75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城XX路XX幢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创***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41142XXXX4********,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98元,减半收取19949元,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