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733号
原告:河北绿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御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办长信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
河北绿舟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绿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温 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