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3891号
原告:北京堡瑞思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9号院1号楼16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27224102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国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30号中贸广场15号楼A座1单元15层15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5376517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堡瑞思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堡瑞思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堡瑞思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