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93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984室。
法定代表人:罗继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耀华,上海因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磊,男,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村。
法定代表人:卢善彩。
被申请人: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征路133号1474室。
法定代表人:储爱娟。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申请人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2,57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2,57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 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朝辉
书 记 员  龙文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