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303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3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给付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46元,具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46元,若***任意一期逾期未付,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对全案余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年利率5.5%从2019年6月5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2023)云0303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22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若被执行人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限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屏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云0303执3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申请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