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3民初1846号 原告:昆明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明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7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余款33852元返还原告昆明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