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283号
原告:***,男,生于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住***。
被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43937。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金***A幢3502。
被告:曲靖市沾益区达顺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NLDMC7N。
地址: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新排社区二组。
被告:***,男,生于1997年2月21日,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达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2.00元,减半收取204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胡 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