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宣威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婵娟,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43937。
法定代表人:缪志颠。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杨焜,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绍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