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01349129101,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
法定代表人:卢海鸣,该公司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梦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698382660G,,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长三角出版物市场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6民初1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出版社有限公司931252.21元,并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讼案件受理费131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713元,由被告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已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查封等执行措施。具体是:
1.被执行人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查无银行存款信息。
2.被执行人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南京知而行图书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福铸
审判员  朱大亮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