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5026号
原告:魏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兼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海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魏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海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黎赪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