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峰,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跃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熊启东,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科院)、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商调函充分证明**非本人原因工作调动,**的工作年限应当追溯至1982年;建科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科院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建科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建科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13年4月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等,已经作出详细阐述,理由充分正当,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申请再审时亦未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故本院对**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傅 燕
审判员  彭国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