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8民初534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