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终2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工贸大厦B座27楼2701室。
诉讼代表人: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立案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要求撤回上诉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