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民终2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田园都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创客小镇A22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LNU7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址:广西北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号23层2209号房、2210号房、2211号房、2212号房、2213号房、2214号房、2215号房、22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M5QC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西田园都市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桂098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并于2021年6月9日邮寄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1年6月15日签收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流市人民法院当日向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二审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既未按照缴费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
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田园都市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