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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4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济宁任城明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百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被告:济宁市益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豪德商贸城J41区0109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DEU12D。
法定代理人:李秀莉,总经理。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百乐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百乐撤回起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张百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上诉人***、张百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阿梅
审判员  王衍琴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