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3520号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60110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辽阳市。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路 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