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4417号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