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477号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