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3民初1361号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601102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774元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交纳诉讼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