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投物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6民初671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新修建原告厨房的L型厨柜灶台,预计费用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厨房应急改下水管的费用1400元,疏通厨房公共管道费用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9日10时50分,原告家里发生第一次厨房反水,于是立马打了物业电话,要求疏通管道,随后物业以各种原因未处理。当天厨房再次发生了多次反水,喷水,造成原告的厨房厨柜受损,厨房被油泥污水浸泡,气味刺鼻,第二天原告再次去找物业处理未果,物业工程的师傅,连管道的井都找不到在哪里,此栋楼厨房公共下水管道物业至少有四年以上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维修养护,无奈自费1400元找工人修建应急下水管道,才把污水导流出去。事后物业借故堵塞的管道不是公共区域的管道,拒绝维修,搁置此事(根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第四章第二条此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上下水管)。2024年12月4日14点33分,原告付款200元,疏通师傅才疏通了厨房公共管道(疏通师傅电话13*****3584),此次反水事故协商处理无果。物业不作为,未履行协议内容,造成原告厨房被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物业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损失并非答辩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答辩人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定期清掏,且在被答辩人家中发生反水后,及时派人疏通管道,处理事故,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管理职责。2、被答辩人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重新修建厨房的L型橱柜灶台,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范畴,不属于答辩人的义务或责任。被答辩人主张的200元疏通管道费,经核实,被答辩人仅花费50元,其他费用由邻居一起分担。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武汉市黄陂区**号**期**栋**单元**层**号房屋的业主,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05年12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三章第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款约定: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的情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维修养护等。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约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市政连接设施、污水与垃圾处理设施……沟渠、池、井、停车场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第二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约定: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单项维修费用300元以内的),及时组织修复;超出此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同意动用公共维修资金的,可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由甲方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第三条环境卫生:1、合理设置果皮箱、垃圾桶,垃圾袋装化,每日清运,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2、大堂、楼道、电梯、门窗、各种标牌等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不随意占用和堆放杂物。3、小区内主次干道、人行道、水景周边及广场清扫。4、视检查情况对共用雨、污水管道、水井和化粪池进行清掏。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该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2024年11月9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房屋内厨房发生返水,与被告进行联系,被告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14时20分开挖管井进行疏通,但返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次日,原告自行找人进行改管道,支出费用1400元。2024年11月15日,原告报警称其厨房返水,地板被淹。次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反映是立管堵塞。2024年11月18日,原告在微信群中反映管道仍处于堵塞状态。2024年12月4日,原告自行花费200元对厨房公共管道进行疏通,该费用由其他业主进行了分摊,原告实际承担50元。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系污垢和油污堵塞公共立管,堵点位于一楼的中心位置。原告明确其第1项诉求为被告对其橱柜底板进行修复,将橱柜内的渣滓清理干净,保证橱柜无异味。 被告向本院提交清掏合同、清掏记录表等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厨房发生反水系公共管道堵塞造成,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上述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被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备设施承担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义务,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原告所在楼栋的公共管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另,被告在反水发生后,虽进行了维修,但长期未解决堵塞问题,也是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因此,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支出的改管道费用1400元及疏通费用50元,系因返水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橱柜因返水被泡,造成损坏,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橱柜底板进行修复,将橱柜内的渣滓清理干净并清除异味,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0元; 二、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所有的武汉市黄陂区**号**期**栋**单元**层**号房屋厨房内橱柜柜底板进行修复,将橱柜内的渣滓清理干净并清除异味;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