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840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苏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