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8255号
原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