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5514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82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