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7549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柳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