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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苏某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5516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1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