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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君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682民初6322号 原告: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君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中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BLUG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亿通公司”)与被告烟台君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7544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为灌云县临港区热电联产项目烟气脱硫系统,在2017年4月20日自原告处定制低压配电柜一批,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书一份,合同金额为2200000元。2017年7月5日,被告同为上述项目自原告处定制低压配电柜、箱一批,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书一份,合同金额为175000元。后又在2017年7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增加金额49000元,变更后合同金额合计为224000元。2017年7月21日,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书一份,合同金额为187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1856600元,仍欠原告款项7544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君和公司辩称:原告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因原告迟延交货导致第三方索赔,造成我方损失,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未交付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违反合同约定,会导致我方后期设备维护成本提高,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0日,被告君和公司(××)与原告鲁亿通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如下,加工货物名称:低压配电柜一批;金额:2200000元;交货期限:2017年5月15日前交货,MNS柜39台,按钮盒75个,母线桥4套;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符合××图纸要求。(详见技术图纸与技术协议);××发现××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三日内向××提出书面异议。××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三日内答复;××对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质保期为货到工地之日起十四个月;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七日内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货到工地壹个月内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货到工地六个月内付合同总额35%的货款,余合同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原告鲁亿通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2017年6月17日分两批将上述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燕尾港镇。客户签收单载明:以上货物、外观、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相符验收合格,货物已交付,被告工作人员***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2017年7月5日,被告君和公司(××)与原告鲁亿通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如下,加工货物名称:低压配电柜、箱一批;金额:175000元;交货期限:2017年7月29日前交货;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符合××图纸要求。(详见技术图纸与技术协议);××发现××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三日内向××提出书面异议。××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三日内答复;××对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质保期为货到工地之日起十四个月;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七日内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货到工地壹个月内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货到工地六个月内付合同总额35%的货款,余合同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017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针对2017年7月5日的加工承揽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增加了49000元,变更为224000元。 2017年8月22日,原告鲁亿通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燕尾港镇。签收单载明:以上货物、外观、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相符验收合格,货物已交付,被告工作人员***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2017年7月21日,被告君和公司(××)与原告鲁亿通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如下,加工货物名称:低压柜GCS两台;金额:187000元;交货期限:2017年8月8日前交货;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符合××图纸要求。(详见技术图纸与技术协议);××发现××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三日内向××提出书面异议。××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三日内答复;××对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质保期为货到工地之日起十四个月;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七日内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货到工地壹个月内付合同总额60%的货款,余合同总额的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017年8月17日,原告鲁亿通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沌阳大道120号。签收单载明:以上货物、外观、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相符验收合格,货物已交付,被告工作人员***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261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全部签收。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1863010元的货款,尚欠原告货款754400元。 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1、关于原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庭审中,被告提交民事反诉状、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各三份,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造成被告在与案外人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龙净环保公司”)的诉讼中遭受损失,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主张根据被告与案外人龙净环保公司达成的调解意见来看,被告放弃的少数款项是为了龙净环保公司能够及时付款所作的让步,与逾期交货无关联,不能证实因迟延交货给被告造成的客观具体的损失。另,原告提交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主张因涉案的原设计存在很多技术问题,被告对相关的技术问题迟延回复致使加工合同无法最后确定,被告图纸最后的确认时间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所以我方交货时间也应相应顺延。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民事反诉状、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来看,被告君和公司因案外人龙净环保公司未支付货款,将案外人龙净环保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龙净环保公司提出反诉,主张被告君和公司延迟交货,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金,但之后案外人又撤回反诉,最终被告与案外人龙净环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支付被告相应货款,被告并未因迟延交货承担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迟延交货,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迟延交货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因原告迟延交货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工作人员往来电子邮件能够证实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后,对相应的技术问题进行了交流,结合承揽加工合同及涉案设备的特点,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有合理的理由,故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原告是否交付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的问题。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违反合同约定,会导致被告后期设备维护成本提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主张相关技术资料已随货交付给被告,并提交客户附件签收单三张及客户元件、检验报告、合格证签收单两张,签收单上均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签收单的签收人及涉案设备的签收人均为被告工作人员***,该签收单能够证实原告已将相关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交付给被告方。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签收单是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说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图纸给第三方的义务,理由不当,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会导致被告后期设备维护成本提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致使本案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后,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754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君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4.80元、保全费3955.50元、速递费7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