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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521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宁0521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执行标的共计205082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中宁县石空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区新石大碱公路西侧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中宁国用(2013)第60085号]及其名下车号为宁E619**号、宁EQ76**号车辆的户籍(未找到)。经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