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好、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85号 申请人:**好,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纪法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好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好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85号 申请人:**好,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纪法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好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好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