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69号
原告: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荷花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6899。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年兵,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1号办公楼5楼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YN5L05。
法定代表人:夏小东。
原告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西南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1891.9元,保全费1395元,合计3286.9元,由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艳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