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荷花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6899,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建树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32955001。

本院在执行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3190442.5元及利息,受理费21480元,执行费3430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通过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有两块土地使用权,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4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亓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仲瑞

书 记 员  李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