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4层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1061L,法定代表人: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荷花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6899,法定代表人:杨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具有大型水里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攀枝花市水利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条件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实验报告、原材料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试压报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万元,申请执行人不再申请本院执行(2020)川04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4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一若
审 判 员 亓 龙
审 判 员 余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仲瑞
书 记 员 李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