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荷花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6899。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中国西部国际珠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4QB8M。
法定代表人:唐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菱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27193.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47元、执行费8672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走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林权、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其所有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应收债权,经我院向中国十九冶公司集团送达执行文书,其提出异议称无到期债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的财产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4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