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4402号
申请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攸州工业园吉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龙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红湘路支行账号为6236********的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所有的湘B9××**奥迪牌轿车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红湘路支行账号为6236********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湘B9××**奥迪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湘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