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攸州工业园吉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龙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现住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6日、5月5日、6月20日,本院三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并扣划13000元(含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9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明了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购买保险信息,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4月11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同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王艳娟共同共有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号楼××室的房屋【不产权证书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号】。
2022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1320元,已执行到位13000元(含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95元)。尚有13832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乔波
审 判 员 彭飞燕
审 判 员 苏湘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崇杰
书 记 员 谭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