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22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57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