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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60425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42号。 负责人:***,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日道,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云西二路天健科技大厦B座塔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88X3。 法定代表人:揭选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57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本院查明,2018年2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任期三年,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目前尚未选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已经届满,已不具备主体资格,且无继受主体,本案诉讼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97元(已由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预交),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