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6547号 原告: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第三人: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商业B栋2106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21)15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申请人**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已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为原告的(2022)鄂0106民初6551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6民初655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