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34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朗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宁海县先平文具压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海波
人民陪审员 吴晓晖
人民陪审员 葛华越
代书 记员 郑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