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知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南环东路**号(办公用房第*幢)。
法定代表人陈涵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元辉,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原告公司专利工程师。
被告江苏亚大泵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泰州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磊。
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严家地***号。
法定代表人赵思东。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将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有关规定,应该到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诉讼。综上,被告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认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本案有管辖权,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是一个专利权侵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告之一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了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该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昆明,该被告的住所地亦在昆明。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越
审判员 韩晓岚
审判员 白 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