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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6)粤7101行初1602号
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作出的深财书(2016)2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不服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的粤财复议(201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讼争的原行政行为深财书(2016)2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作出,被告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的粤财复议(201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是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在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受理、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作出的上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广东省财政厅作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作出的深财书(2016)2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确认第三人投诉不成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书 记 员  李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