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8604号
原告: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4310891。
法定代表人:林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模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工业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7JU105。
法定代表人:董琴影,董事长。
原告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模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饶珊(代)